夫妻以儿子名义购房产,多年未收到房产证和

2022/9/12 来源:不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当今法治社会建设的宗旨,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国家建立了统一、完备、科学的F律体系和制度,使F律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作为司F工作者,法官应严格依照法律,以保证法律的严格性和普遍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百姓的合法权益都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然而,在当今社会,仍有随意用法、人情办案和腐败现象存在,这样的行为无异是侵犯百姓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法律的权威置于不顾。

据受害者张小莉所言,年,她和丈夫以儿子罗曦的名义购入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处海景房房产,并以儿子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原先和公司的约定,此处房产作为民宿对外出租,平日营利颇丰,买受人罗曦每年可得到百分之六十营利分红。“我们手里还有儿子留着结婚的钱,想着也不着急用,就以儿子的名义买入了。”张小莉夫妇如是说。买这个房子也不完全为了盈利,而是给儿子多找一条后路,万一以后没有了工作,还可以有口饭吃。便用28多万元购入房产。

合同签订后,入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不给他们房产证,并且以“受疫情影响”“房屋要装修”是不可抗因素为由,拒支付合同约定的营利分红。张小莉夫妇调查后才发现,他们所购入的房产根本不是所谓的酒店经营性质的用房,而是住宅!他们被入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骗了!他们千里迢迢到一个陌生的城市里,买一处住宅,难道是精神失常?

年1月13日,张小莉夫妇以儿子罗曦的名义提起上讼,可乳山市F院却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罗曦的上诉。张小莉夫妇深感疑惑,买房有关合同、协议所签的都是罗曦的名字,并且买房用的钱也是罗曦的结婚存款,为什么罗曦不能提起上讼?法官坚决不纠正“罗曦是不适格主体”的判决,使得罗曦及其父母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张小莉便向乳山市F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让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按照相关规定第15条: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在该案件中,合同签订两年后罗曦仍未得到房产证即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F院应予支持!谁能想到,F院竟在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装修装扮”“疫情影响营业”的辩解下判张小莉败诉!受害者购入的房屋性质变化在先,性质变化后的房屋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原先的购房需求,公司却不答应消费者退房的合理需求,就是强买强卖!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司四年来都没给消费者房产证,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诉求,F院应予支持!可乳山市F院法官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视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于不顾,裁定驳回受害者的上诉。

该案件有法可依,可法官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首先,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受害人购入的是酒店经营性质用房,却变成了住宅性质用房,入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在先,还不让消费者退房,这不是强买强卖的强盗行径吗?其次,就算真是像公司所说的房屋需要装修,那和房产证有什么关系?为何四年来都不交付房产证?由此可见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是在隐瞒欺骗消费者的事实,乳山市F院法官驳回自己的判决,也不执行自己的判决,简直是践踏法律权威!

28万多元对一个寻常家庭来说犹如巨款,张小莉夫妇为此次愁白了头,罗曦也因结婚存款被骗而耽误人生大事,明明法条有明确规定,法官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希望广大群众能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督促F院还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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