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7月起实施这些新
2022/10/21 来源:不详1月11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供热和用热、收费与退费、设施维护的责任、投诉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40%的,供热方与用热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更新。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威海市区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的4月5日。荣成市、乳山市的采暖供热期由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根据具体气温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后停止供热,并向社会公告。
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咨询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住建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调研中,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不清。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目前,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一直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取热费,文登区、荣成市和乳山市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全市暂时难以统一界定收取热费的供热面积标准。因此,《办法》规定,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在热费方面,《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用户退还热费;经用户同意,也可以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予以冲抵。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热费,具体标准为: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办法》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威海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室内达标温度也是不低于18℃。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首先可以申请供热企业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测温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方还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是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陶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