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典型案件裁判

2022/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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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四、起诉期限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

——崔某武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法行申号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原告信访维权,不构成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原因。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应以送达之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马某发诉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行监字第号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年3月1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确定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年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起诉期限的规定,而应当先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和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解释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年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来进行判断。

(2)一般而言,认定当事人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点、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正确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而非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1年零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才能认定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人民法院仅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构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不宜作为认定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法定理由。

——张某远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分洪工程非法占地案()最高法行申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此条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确实不能行使起诉权的情形,而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是公民认为权利被侵害后自己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并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合法理由。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或者中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陈某利诉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最高法行申号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或将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即在行政诉讼中,通常并不适用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无须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应当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最高法行申号

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应当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以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

——张某力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最高法行申号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仍属人民法院在双方举证基础上依职权审查范围。

.起诉人积极行使诉权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形,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

——黄某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法行申号

(1)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2)在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正当理由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

(3)复议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调整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积极行使诉权;当事人经受诉法院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怠于行使诉权,当事人此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属有正当理由。

声明: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鲁法行谈”“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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