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讨论稿风险
2022/12/17 来源:不详北京专业皮肤科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zhiliao/150708/4652392.html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威海市鸿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乳山市砂石资源扎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乳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讨论稿)开展风险评估。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本《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办法》可能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拟颁布《办法》有关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包括决策目标群体和利益相关群体反对的激烈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不便、是否对当地环境质量造成较大破坏、是否对现有居民及企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等。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您对本《办法》的态度;
(二)《办法》实施后对您生产、生活及其它方面的影响;
(三)《办法》实施后您最担忧的问题;
(四)您对本《办法》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众参与方式
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您的意见及建议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本《办法》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对您的积极参与表示由衷的感谢!
四、联系方式
(一)项目单位
单位名称:乳山市公安局
联系人:李帅
(二)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威海市鸿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10月26日
附件:《乳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讨论稿)
乳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秩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提高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砂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盗采、加工、运输、变相买卖砂石、粘土等建筑用矿产资源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水污染防治法》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砂石资源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全市石材矿山;本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查处的砂石资源;依法实施的塘坝水库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工业项目、涉农项目、复垦项目、挂钩项目、废弃矿山治理、土地平整、道路、社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的砂石资源以及其它可利用废弃物等(以下统称为砂石资源)。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清淤疏浚、机制加工、筛选、销售、运输、购买、存储砂石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砂石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凡在本市行政区划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砂石资源实行扎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矿种、区域分布、矿山数量、产能产量、出让计划等,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扎口管理、集中处置、有序开发、有偿出让、划片经管、保障供给。
第五条搭建砂石资源运营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由乳山市金岭自然资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公司),按照《乳山市关于砂石资源扎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承担乳山市砂石资源运营监管平台职能,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的扎口营销管理和统一监管。
第六条设立砂石生产基地。监管平台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市水利局、砂石资源辖区镇(街)等部门,根据资源分布、交通条件、砂石种类等,科学布局大中型砂石生产基地,作为砂石资源的储存、开采、加工、营销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砂石生产基地要规模合理、设置规范、封闭运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注重生态环保、避免环境污染。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砂石资源项目(含临时取土)均应报砂石资源扎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纳入监管平台处置。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砂石资源存量、资源分布与开发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情况实施科学勘查,编制开采规划,对开采、加工砂石矿产资源、可二次利用建筑砂石资源等场所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严禁破坏耕地、水利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八条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矿业权设置、绿色矿山标准及相关规划要求,与城镇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实施许可制度。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由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实施许可;石材矿山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机制砂由市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牵头实施许可。在本市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资源非经许可禁止对本市以外销售。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批准部门、监管平台书面报备相关的生产信息要素,按照许可事项组织生产。
第九条未经许可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或者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在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出售废弃矿石、尾矿库尾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假借农业种植、畜牧养殖、废旧矿山治理、旅游开发、土地整理、修建防火通道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的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村禁止集体、农户将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峦、草地等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出让给其他组织、个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的行为;
(六)禁止其他一切未经许可从事砂石开采、加工、经营、销售、运输、存储等行为。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刑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下列区域属政府明令禁止开采砂石资源:
(一)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三)地质地貌、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
(五)幼林地、封山育林区、防风固沙林区和其他特种用途的林区;
(六)具有重要军事价值和对国防设施有影响的区域;
(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或者即将征用土地的区域;
(八)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道路、海岸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区域;
(九)城市规划区;
(十)禁止开采砂石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扎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砂石资源扎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石办”),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联动,分工协作,共同履行好砂石资源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体化”工作要求,对砂石开采、加工、经营、销售、运输、购买、存储等全过程实施监管。
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对开采作业场地、加工场所实施审批、监管、巡查;
各镇区负责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实施属地管理,负责辖区内砂石开采、加工点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砂石办,由砂石办组织职能单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予以取缔;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准入标准和道路运输秩序、港口装运进行监管,对准入的运输车辆实施的视频监控、电子识别及定位管理等实施执法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商混搅拌站等砂石建筑性矿产资源终端消耗市场主体实施监管,会同公安、税务部门倒查砂石来源,对来源不明砂石进行严厉打击;
金岭公司负责对竞得矿山及全市工程产出除自用外砂石资源处置,对经合法审批的涉砂石资源的生产作业、经营、加工场地实施扎口、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砂石资源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砂石资源流向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砂石资源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运输车辆审批、监管工作,进驻砂石资源智慧监管平台办公,对开采源头、运输轨迹、终端消耗市场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规范资源处置,辖区各镇(街、区)各类工程产出砂石资源除本工程自用外的处置,由属地镇(街、区)政府向扎口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纳入监管平台,由金岭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纳入监管平台,由金岭公司依规处置。
第十三条对本市以外销往本地市场或者本市以外砂石资源经本市港口销售的,应当持有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向监管平台报备并向公安机关申请道路运输许可,由金岭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外地途经本市行政区域的砂石经营人需持有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向运营监管平台登记报备和向公安机关申请道路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砂石运输实行审批报备制度,运输单位向监管平台申请,签订《砂石运输承诺书》,审批合格后向砂石资源联合执法大队申请道路运输资格证书,对违反砂石运输承诺或违规运输的,除按照承诺书内容处罚外,根据砂石资产损失价值,分别处以警告、暂停审批和永久退出等处罚。
第十五条严查违法行为。属地镇区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组织巡查、受理举报、及时立案调查本辖区内的事实清楚、情节轻微、非法开采砂石量的,按照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满立方米的盗采行政违法行为、非法加工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案情复杂、非法开采砂石量立方米(含)以上较重的盗采行政违法行为、非法加工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扎口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打击盗采行政违法行为、非法加工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同处理。
涉嫌刑事犯罪的,办案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立案调查的,依照《刑法》地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涉砂石资源刑事进行处理。
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办理工商登记、环评、公安、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定手续实施开采作业的,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三十四条规定电业部门暂停提供生产用电,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砂石资源,由砂石资源联合执法大队查处收缴,并按照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收缴的砂石资源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山体治理、土地复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有效期内采挖的砂石资源,可不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由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将工程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档案提交监管平台备案,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按规定可用于本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严禁私自投入流通领域获利,由监管平台统一扎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运输和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产品。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矿产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没收砂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运输砂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监管平台提供砂石产品有关信息并办理砂石资源车辆运输标识。无通行标识及车辆牌照、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不齐全、不符合监管标准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负责砂石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乳山市砂石资源扎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定稿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