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市宫某某盗窃后放火销毁证据引发火

2025/1/7 来源:不详

山东省乳山市:年4月21日23时许,宫某林在乳山市楼道内,盗窃一辆黑白相间的电动车,因害怕他人通过电动车挡风认出该车系其盗窃所得,便将电动车挡风扔到位于乳山市完美廊美发会馆东墙位置的垃圾桶内并点燃,后将垃圾桶引燃,并导致完美廊美发会馆周边空调外挂机、广告牌等物品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元。

另查明,宫某林已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及徐某谅解。

年4月22日1时许,宫某林在乳山市西侧,盗窃蓝色喜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元。

年7月4日,民警在乳山市门口将宫某林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林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宫某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宫某林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宫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年3月11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林在房屋密集的小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宫魔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林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宫某林已赔偿部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宫某林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宫某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宫某林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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