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中途撤场,工程款怎么算
2023/11/24 来源:不详北京治疗白癜风去什么医院好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固定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
当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完工前发生退场解约时,合同/投标时的总价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此时工程价款难以确定,如何公平认定中途解约情况下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呢?
某固定总价住宅项目,合同包干总价款万元,总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单价为元/平米,分为4栋,承包范围为地下工程(地基+地下室等)平米,室内工程(土建+安装+精装修等)平米,室外工程平米。该案例中,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单价×总工程量(总建筑面积)=元/平米×平米=万元。
情形1:承包人仅完成地下工程时,工程款如何计算?
能否按照,平米×元/平米,直接计算?即总价为万元。
情形2:承包人仅完成地下工程与其中2栋住宅所有施工内容时,工程款如何计算?
能否按照,平米×元/平米+平米×元/平米,直接计算?即总价为万元。
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承包人将包括地下部分、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承包人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完工前中途解约撤场,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1)若合同双方能够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以结算协议约定的价款为准;(2)若合同双方不能达成结算协议,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中途撤场的工程款计算方式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至此,我们知道“司法鉴定”是此类情形下工程价款确定的重要方式,但司法鉴定也需要明确计算方式,一般适用的是“按比例折算”原则,包括以下三种(一)量价折中算法(二)工程量比例折算法;(三)工程价比例折算法。
方式一——量价折中算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69号
法院对价款计算的观点:
合同总价=元/m2×.76m2=.60元。
经按定额鉴定全部施工图预算价:.93元,定额预算每平方米单价:.31元/m2,按照定额已完工程预算价.17元;按照定额计算已完成工程量比例为45.62%。
已完成部分总价=合同总价×经鉴定完成的工程价款/经鉴定完成的工程总价,即=.60元×,元/,元=.8元,鉴定后的定额价与计算得出的折算价相差约万元。
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按照定额计价据实结算,不进行折算或下浮。主要理由为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单价远比整体工程单价高,折后单价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按照定额计价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方式二——工程量比例折算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民再74号
法院对价款计算的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大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乳山市西城华府小区43#-2-室房产进行评估,合同签订时该房屋价值为元,该价格即为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经山东坤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江海石材厂已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为87.77%,按照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总价款的约定,江海石材厂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40元,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60元。
方式三——工程价比例折算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号
法院对价款计算的观点:
在本案诉讼中,轻工建设公司申请对其施工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轻工建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在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佳晋彩印公司先后向轻工建设公司提供了两套施工图纸。双方对于哪套图纸是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存在争议,但均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亦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图纸的交付时间。按照预算定额价计算,其中一版图纸(以下简称第一版)的造价为.13元,图纸内实际施工内容的造价为元;另一版图纸(以下简称第二版)的造价为.93元,图纸内实际施工内容的造价为.33元。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通过“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轻工建设公司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对应的造价为.94元(第一版)、.3元(第二版)。
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固定总价中途解约撤场的工程价款计算思路基本一致,依照“按比例折算”的原则在司法鉴定中进行计算,具体方式各有差异,多地高院都在建工案件解答文件中做了详细规定。
有原则就有例外,江苏高院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会议纪要3号)给出的意见更为合理地考虑了报价问题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尤其强调因发包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采用定额或市场价的方式平衡承包人利益的情形,该种方式也与最高法在()民一终字第69号地思路一致,注重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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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第(6)点规定: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