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实事暖民心解纷纠错办实事,复议

2023/6/12 来源:不详

行政复议

1.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问:哪些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复:对行政机关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国家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制发的规定文件(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外);

(五)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六)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3.问: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答复:对各区市政府(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各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威海市直部门、各区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威海市各开发区管委(高区、经区、临港区、南海新区),开发区管委各部门及开发区管委所辖镇、街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问: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等现象不满意,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答复:不能。一般情况下,在正式的行政决定下达前,行政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程序有异议,可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投诉。

来源: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科

编辑:鞠金玲

审核: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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